委員會功能與任務

台灣美容醫學產業全國聯合會 委員會組織規則

第 一 條

台灣美容醫學產業全國聯合會(以下簡稱本學會)為有效推展會務諮商功能,特設立以下功能委員會,包含:公共事務委員會、學術委員會、產業發展委員會、會務拓展委員會、法務倫理委員會、組織革新委員會等。

第 二 條

委員會設立及其組織規則依據本學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。

第 三 條

各委員會功能任務如下:
各委員會功能任務若有重疊之處,應本於合作互助之精神協調辦理之。

  • 公共事務委員會
    1. 與政府機構互動交流。
    2. 建立並維護本會與國內外公關、媒體的良好關係。
    3. 廣與各界溝通、協議,並維護學會權益。
    4. 建立國內、外〔包含大陸地區〕相關團體(包括醫學會、官方機構、民間團體等)之合作、互動事宜。
    5. 發展本會之公共事務關係。
    6. 規劃、辦理本會公關聯誼活動。
    7. 負責本會之危機管理相關事宜。
    8. 學會官網維持及更新。
    9. 執行理事長、理事會議決議交辦事宜。
  • 學術委員會
    1. 規劃、擬訂及執行各種學術教育訓練課程。
    2. 統籌四大部定專科辦理會員繼續教育等相關事宜。
    3. 定期舉辦美容醫學學術研討會、研究發表及學術演講。
    4. 架設會員學術交流社群平台。
    5. 定期蒐集並公佈國內外美容整形教學及學術活動。
    6. 制訂學術活動積分設定制度。
    7. 推動美容整形臨床教育訓練制度。
    8. 強化本會與國際各國之關係,建立並維護本會與國際交流合作事宜。
    9. 與各國學會、大型著名醫院進行定期學術及學者交流。
    10. 執行理事長、理事會議決議交辦事宜。
  • 產業發展委員會
    1. 推動促進產業之立法,重大產業政策之研究、規劃及協調推動。
    2. 推動產業交流與資源整合合作。
    3. 消弭不當之競爭。
    4. 分享產業的採購申請、招標丶議價丶銷售、行銷等經驗,減少試誤過程。
    5. 定期舉辦產業聯誼交流活動和課程,實質會員服務,增強會員對學會的向心力。
  • 法務倫理委員會
    1. 提供各項法律諮詢。
    2. 舉辦醫療糾紛預防及處理之講座或座談會。
    3. 舉辦稅務處理之講座或座談會。
    4. 對不合時宜的醫療法規,建請立委及政府修改。
    5. 延聘執業律師或法律專家,成為學會之法律顧問。
    6. 美容醫學倫理規範之研議、制定,並促進倫理政策與準則之實施。
    7. 維護本會之倫理紀律。
    8. 會員入會、換證資格審查。
    9. 倫理教育之促進與推展,提升倫理意識。
    10. 有關醫德卓著事蹟之薦舉、評議。
    11. 違常個案之輔導、諮商、調解及促進溝通。
    12. 違反美容醫學倫理事件之糾舉與考紀處置。
    13. 執行理事長、理事會議決議交辦事宜。
  • 會務拓展委員會
    1. 本會會務拓展、推廣事宜。
    2. 推展國際醫療觀光,協助政府以醫療帶動觀光,吸引國外客戶來台灣,振興台灣經濟。
    3. 教導民眾美容醫學之正確知識與安全宣導。
    4. 定期舉辦美容醫學產業人員訓練課程。
    5. 負責開拓本會財源。
    6. 研議、規劃本學會之財源開拓,包括:
      1. 增加會員人數。
      2. 擬定捐款獎勵辦法。
      3. 增加廠商展會攤數及攤費。
      4. 設立贊助會員。
      5. 學會物品(公開衛教手冊、標章)販售。
      6. 兩岸仲介及訓練收費。
      7. 執行理事長、理事會議決議交辦事宜。
  • 組織革新委員會
    1. 透過制度建置,協助建構高效能的組織運作體系,以提升學會運作效能及執行力。
    2. 建立決策流程與授權機制。
    3. 發覺、建立並催化組織運作動能。
    4. 擔任智庫角色,給予決策建議。
    5. 學會制度建置
      1. 訂定會務管理作業,包含理監事會議辦理、會員大會辦理、各項會議辦理、委員會辦法、公文處理作業程序、文件管理等。
      2. 訂定秘書處管理作業:包含祕書處人員管理、出勤請假要點、加班作業要點等。
    6. 會員管理:
      1. 訂定新入會流程及審議流程、換證等。
      2. 會員入會送件資訊化:會員入會網路送件。
      3. 線上繳交會費及報名費。
      4. 線上收據列印。
    7. 執行理事長、理事會議決議交辦事宜。
第 四 條

各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,副主任委員一到三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。各委員會設置委員三至八人,委員甄選方式如下:

  • 現任理監事自行申請加入,但每人以加入三個委員會為上限。
  • 學會會員自行申請加入,但須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共同審核通過。
  • 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動邀請加入,對象包含:理監事丶會員丶外界專家等。

委員會主任委員將委員人選提報給理事長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其任期皆為一年一聘。委員出缺時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,由理事長補聘之。

第 五 條

各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應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應出席委員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。無故連續二次缺席委員會議者,視同辭職。

第 六 條

各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經提報理事會通過或追認後,才能執行。
各委員會提案作業流程如下列:

  • 一般提案作業流程:提案委員填寫提案單(見附件一)→送入委員會審議→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→將提案單經主委簽名後送入理事會審議→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後→秘書處留存,並依照決議辦理。
  • 網路提案作業流程:提案委員填寫提案單(見附件一)→送入委員會LINE群組審議→委員會通過後→秘書處彙整各委員會已通過之提案→送交理(監)事交流版進行討論→討論時程結束後,秘書處將彙整各理(監)事意見後,提供給委員會進行修正,修正完成後送交理(監)事交流版進行確認→確認後秘書處將此提案單送至理事會審議群組進行投票→理事會決議→秘書處留存,並依照決議辦理。
第 七 條

各委員主委應於每次學會理監事會議時,報告該委員會之過去三個月工作成效及未來三個月之工作計畫。主委因故無法出席時,應委任副主委或其他委員代理報告之。

第 八 條

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 九 條

本規則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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